【条例原文】第一百零八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:……(四)弄虚作假,欺上瞒下,损害群众利益的。
【案例】东部沿海某市保障房征地项目推进过程中,某社区原党总支书记魏某某就一处征地与拆迁户谈补偿事宜,得知其心理价位比评估价少时,就通过伪造假单据侵吞了差价。在之后的几次征地拆迁中,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克扣侵吞各类补偿款。魏某某深知一人无法“瞒天过海”,于是想方设法将居委会主任魏某某、副主任孙某某及兼任社区会计的党总支副书记李某某一起拖下水。魏某某通过虚列各种补偿单据的方式从社区账户上直接提取现金,给自己和其余三人发放1万元到4万元不等的“年终奖”。随后,魏某某等人打着保证社区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旗号,通过虚列青苗补偿费、迁坟费等方式套取补偿款,将钱截留在社区的公益公积金账户上。社区班子弄虚作假侵吞群众征地拆迁补偿金,四位成员全部“沦陷”,四人均被开除党籍。
魏某某等4人作为党员干部,理应以身作则、廉洁履职,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“领头羊”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。但魏某某等4人贪欲太盛、“底线”失守,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,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形象,最终受到党纪的严肃处理。
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践行党的宗旨,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,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,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。党风问题、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。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,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。党的干部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,同群众同甘共苦,保持最密切的联系,坚持权为民所用、情为民所系、利为民所谋,不允许任何党员干部脱离群众,凌驾于群众之上。
(来源:中国纪检监察报 编辑:党群工作部杨小杰)